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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7日 浏览次数:4579次 字体【

前言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以科学的儿童发展观为指导,为儿童提供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的潜能,将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奠定重要基础。
    《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责任,进一步促进了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纲要实施十年来,我区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的实现,儿童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营养状况持续改善。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2000年的3225‰、3561‰下降到2010年的1231‰、1491‰,分别下降了3094和207个千分点,孕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6258/10万下降到2010年的3525/10万,下降了2733个10万分点,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了98%以上。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继续提高。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99%,比2000年提高了052个百分点,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10626%,比2000年提高了1442个百分点,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973%,比2000年提高5143个百分点,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3759%,比2005年提高529个百分点。困境中的儿童得到更多的关怀和救助。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我区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区,由于历史、自然的原因,受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实施儿童纲要过程中,与全国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城乡之间儿童发展不平衡,偏远农村牧区儿童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升,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校际、城乡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学前教育公共资源不足,普及率偏低;受人口流动影响带来的一些儿童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文化环境中仍然存在着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等等。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面临的重大任务。
    未来十年,是我区加快推进富民强区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儿童事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我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依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宗旨和精神,按照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区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福利、儿童与社会环境、儿童与法律保护”五个领域提出了2011-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为自治区儿童发展制定了纲领性文件。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3儿童平等发展原则。为所有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4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表达的渠道,重视吸收采纳儿童的意见。
    二、总目标
    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区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差距、个体差距,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年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1‰和13‰。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18岁以下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
    4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5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苏木(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 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 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逐年下降。
    10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降低到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1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
    12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
    13提高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肥胖发生率。
    14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5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6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建立科学、稳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合理安排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将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产前疾病筛查诊断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纳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都要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增加儿童医院数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置儿科,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儿童五官保健、健康安全保护指导、健康促进等服务。逐步扩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规范婚检内容,改进服务模式,将婚检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建立产前疾病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纳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网络,逐步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
5加强儿童疾病防治。扩大免疫规划范围,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农牧区和城市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的基本知识与技能。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和重大儿童健康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的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新生儿窒息复苏、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等适宜技术。规范儿科诊疗行为,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6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交通等主要伤害事故的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和游泳、娱乐、交通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对儿童的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游戏、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的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倡导母乳喂养。开展健康教育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8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和锻炼时间,保证学生的睡眠时间。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控制中小学生超重率、肥胖率。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9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开展儿童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降低近视发生率。预防和控制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禁止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0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深入开展社会宣传,促进儿童健康心理和行为的形成。
11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内容要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满足适龄儿童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12保障儿童食品、用品的安全。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强化婴幼儿食品、用品相关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大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假冒伪劣食品对儿童健康的危害。
1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水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建立儿童环境污染暴露监测网,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学前一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8%;增加公办幼儿园的数量,每个苏木(乡、镇)至少建立1所中心幼儿园,每个旗县(市、区)建立一所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建立两所盟市级示范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以上。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实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6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
8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9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完善民族教育体系,促进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协调发展。
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增加教育投入,逐步提高自治区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自治区生产总值的比例。
2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各项资源。规范准入条件,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办学条件、师资素质、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3加快发展3—6岁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体制。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逐步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农牧区乡镇和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努力扩大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农牧区学前教育,重点实施“自治区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加大财政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鼓励公办,扶持民办幼儿园接受农民工子女,保障流动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制定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4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儿童教育事业。认真贯彻优先重点发展方针,优先安排民族教育项目,保障民族教育适度超前发展。进一步完善民族教育办学体系,促进各类民族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发展民族学前教育,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苏木(乡、镇)及旗县(市、区)所在地要以公办体制独立设置民族幼儿园。加大对民族教育的财政和资源支持力度,率先实现边境地区、牧区半牧区、“三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的标准化和均衡发展,对民族语言授课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学生实行免费教育。促进女童接受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儿童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重视加强学前双语教育。加大对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力度。
5保障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研究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6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的资助政策。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基本实现地级城市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旗县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水平。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7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规模,促进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协调发展。到2015年,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到2020年,高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
8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9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和少先队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0提高学生科学素养水平。加强儿童科普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和社会实践,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校外科技活动场所与学校科学课程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的教育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
11加快推进教育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解决学生择校问题。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
12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提供干净的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孤儿、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全区地级以上城市和人口大县建立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一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强化对儿童的保障力度,适当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3建立儿童医疗救助制度。采用政府拨款、社会和个人捐助等形式,设立儿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减免或专项补助。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予以政府补贴。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尝试建立儿童福利账户。完善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水平。探索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的运作机制,改善5岁以下儿童的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5建立孤儿基本福利制度,提高孤儿福利水平。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落实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补贴的有关规定。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建立以专业化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7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投入体制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流动未成年人多的旗县(市、区)新建一批救助机构。同时,在大中城市重点地区建立开放式的全天候救助保护中心,方便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救助和开展服务。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在留守儿童集中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建立儿童友好家园,完善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服务功能,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及区域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3提升儿童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4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1本以上图书。
7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8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9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10 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
11加强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
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建立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经费投入的力度,将家庭教育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认证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专兼职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预防和控制家庭虐待、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的创作、生产和发行。重视少数民族文字少儿读物的创作、译制和出版工作。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严格控制不适于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的播出。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规范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和烟酒广告的播出。
7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采取有效的防控和监管措施,净化互联网环境,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家长和教师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贯彻执行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位,开展治安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
9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解决好儿童活动场所和阵地的建设问题。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福利、体育彩票资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10强化街道、乡镇和社区对儿童的服务和管理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增加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福利服务的功能,促进儿童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倡导并支持发展面向儿童的社会服务机构和团体。提高儿童友好家园的运行能力,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1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的决策过程,决策重大有关儿童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渠道,鼓励建立专门的儿童委员会、小记者协会等儿童团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参与和表达的能力。
13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法律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3依法保障儿童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4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预防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重。
12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强儿童立法,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加强保护儿童权利有关法律问题的调研,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进程。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开展儿童相关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明确执法主体,加强执法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的观念、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宣传倡导性别平等观念,消除对女童的歧视。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建立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的监护制度。
7坚决打击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活动,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儿童,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完善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法律,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司法救助活动。
10积极开展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刑事处罚。
11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逐步设立未成年人专门检察机构。进一步完善少年法庭建设,重点推进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和未成年人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由专门机构执行刑罚。审理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刑事案件时,在依法审判的前提下,尽量保障其未成年子女的今后生活问题,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出发,依法审理案件。民事审判中,特别是在审理婚姻、家庭、收养、监护等涉及儿童生存、成长基本权利案件中,注重体现儿童意志,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贯彻好“儿童优先保护”的原则。
12探索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坚持未满16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儿童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推广建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和社会调查制度。提高取保候审比率和非监禁刑罚的适用,降低羁押率,健全更有效的非审判处置方式。保障服刑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
13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不良行为。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和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纲要。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自治区及盟市、旗县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区实施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儿童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当地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三少”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纲要主要目标纳入成员单位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纲要实施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成立纲要监测组,负责组织对纲要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组织对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督导工作。
(六)切实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自身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解决好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编制,配好工作人员,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的增长逐步增加。
(七)总结探索实施纲要的有效方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儿童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开展省际间和地区间交流,学习借鉴促进儿童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开展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八)加大实施纲要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纲要的重要内容,宣传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实施纲要的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行政学院课程。将实施纲要所需业务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五、监测评估
(一)认真落实监测与评估制度。纲要监测是为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纲要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纲要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纲要策略措施和纲要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纲要目标和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及时准确把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纲要目标的实现,为制定未来儿童发展规划奠定基础。纲要(规划)的监测与评估实行年度监测,5年进行中期评估,10年末进行终期评估。
(二)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三)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四)保障监测评估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改进工作,推动纲要实施。

《幼儿园工作规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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