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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0日 浏览次数:16311次 字体【

(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凉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3    当前第1
幼儿园管理条例
已是最后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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