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文件法规 新闻动态 园所风采 教育资讯 家长学校 协会期刊 在线投稿 活动通知 人才交流 联系我们
 
协会简介
组织机构
协会章程

联系人:王老师
固 话:0471-6930145
传 真:0471-6933317
网 址:www.nmyj.cn
邮 箱:nmgyjxh@163.com
地 址:呼和浩特市中山路诚信数码大
    厦6楼6002室

 
所在位置:首页 > 文件法规
幼儿园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0日 浏览次数:20850次 字体【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4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试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
内蒙古幼教协会 | 呼和浩特幼教协会 | 内蒙古幼教 | 呼和浩特幼教 | 呼和浩特协会

版权所有:内蒙古幼教工作者协会 网站建设:国风网络 蒙ICP备19004530号-1
网站地图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0521号